呼和浩特市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 评选办法

为有效提升全市及驻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单位庭院和居住区的园林绿化建设管护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品位,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水平,进一步明确市级“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的申报评选程序和标准,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22〕2号)、《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选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园林绿化和管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申报范围本市辖区范围内所有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居住区(居住组团、居住小区)均可申报参加评选
jinnian金年会。二、申报条件1.单位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区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2.申报居住区建成竣工时间为2000年以后;3.申报居住区应具备完善物业或业委会管理机构;4.申报单位、居住区需达到以下绿地率:(1)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城市核心区用地紧张范围内,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改建、扩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25%;(2)新建行政办公、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设施用地的附属绿地率不得低于35%,改建的单位附属绿地率不得低于30%;(3)新建商业设施附属绿地率不得低于20%;(4)新建交通枢纽、仓储项目附属绿地不得低于25%;(5)新建工业园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6)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5%,并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5.近一年内未出现大规模毁绿、破绿、占绿等违法行为。三、申报时间呼和浩特市“市级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每年申报评选命名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的10月30日,由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四、申报材料1.《呼和浩特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申报表》;2.单位园林绿化效果图片或影像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3.以上申报材料统一按A4规格依次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同时附带电子文本,一并上报。五、申报评定程序(一)组织申报市级园林式单位、居住区评选实行申报制。申报单位、居住区按照《呼和浩特市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标准》组织自查,填写《呼和浩特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申报表》,将有关材料报送所在旗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由多家单位共有的庭院可联合申报。(二)旗县市区推荐各旗县市区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呼和浩特市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申报评选办法》、《呼和浩特市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标准》对申报的单位、居住区进行初审、推荐,各旗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同意推荐的,签署意见后将满足申报要求的单位、居住区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至呼和浩特市园林服务中心。(三)评审1.材料审查
金年会金字招牌。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重点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单位、居住区取消当年评选资格,并在2年内禁止申报;2.实地考查。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审小组,结合各地初评推荐情况,通过查阅台账资料、实地考查、现场征询单位人员和居住区居民意见等形式,对各候选单位(居住区)的绿地率、养护管理、园林效果等因素进行全面考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居住区,评审小组应现场指出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合理化建议;3.综合评议。参照《呼和浩特市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标准》进行打分,考评分≥80分且符合评选要求的可通过评选,考评分<80分不予通过评选,评审小组对评选通过的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出具评审意见,由评审小组组长牵头、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4.网站公示。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官网对评选通过的“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公示7日,公示结束且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提出的异议或意见后由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向获评单位(居住区)颁发证书、奖牌,并进行公告命名。六、复查管理市园林服务中心负责对市级“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复查,对园林绿化维护管理水平下降,或出现侵占绿地、破坏园林绿化成果行为的单位(居住区),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其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称号,收回证书并通报批评。附件: 1.呼和浩特市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标准2.呼和浩特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申报表详情